上下交流道誰讓誰?匝道匯入、駛出與系統交流道匯流的法規整理
開上高速公路,最容易出現「你讓我、我讓你」尷尬場面的地方,就是交流道:加速車道上的車要擠進主線、主線上的車要切去出口、系統交流道兩條匝道匯成一條。
先講結論:要改變行進路線的一方,負擔確認安全的責任。從匝道進主線的車,要確認主線交通狀況、保持安全距離才能進去;在主線上要變換車道的車,要讓直行車先行。下面逐條對照法規原文。
從匝道進入主線:先加速,判明安全才駛入
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》第 7 條:
汽車自交流道、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,應遵守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行駛,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,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,方得駛入主線車道。
換成白話,匯入的一方要做三件事:
- 在加速車道把速度拉起來,不要用很慢的速度硬切進主線。
- 自己判斷主線的交通情況,確定和主線車輛有安全距離才進去。
- 打方向燈:同規則第 11 條禁止變換車道時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」。
另外,第 9 條第 3 款規定不得「在加速車道、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」,所以加速車道上前面有車時,不要從旁邊超過去搶位置。
從主線駛出:提早靠右,不插隊、不急煞
要下交流道的一方,適用的是這幾條:
- 循減速車道降速(第 18 條):駛離主線準備進入交流道時,「應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」。也就是先進減速車道再減速,不是在主線上就大幅減速。
- 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停車(第 10 條):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,不得驟然減速,也不得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。
- 不得插隊(第 11 條第 4 款):「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,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」是明文禁止的。出口塞車時,從旁邊車道最後一刻切進出口車流,就是這一款。
- 不得利用減速車道超車(第 9 條第 4 款):不得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、減速車道、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。
- 錯過出口就往下一個:第 9 條第 1 款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跨行車道、迴車、倒車或逆向行駛,錯過出口也不能停下來倒車。
變換車道時誰先,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 98 條第 1 項第 6 款寫得最直接:「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。」要從內側車道一路切到出口的車,每換一次車道,都要讓該車道上的直行車先走。
系統交流道:兩條匝道匯成一條
國道與國道交會的系統交流道,常會遇到兩條匝道匯成一條。這時:
- 先看現場的標誌、標線:高速公路規則第 7 條、第 11 條都要求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行駛,匯流處畫了什麼線、立了什麼牌子,就照它走。
- 兩線併一線的原則: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 9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,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,「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,無直行車道者,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。但在交通壅塞時,內、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,逐車交互輪流行駛,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」。
也就是說,順暢時有直行車道就讓直行車道,沒有直行車道就外側讓內側;塞車時則是一台換一台,交互輪流。
法規以外:一般防禦駕駛建議
以下不是法條,而是一般的防禦駕駛建議:
- 主線車看到匯入車:法規要求匯入的一方判明安全才進來,但對方不一定判斷得好。前方加速車道有車要進來時,如果左側車道淨空、可以安全變換,或是稍微放慢讓出空間,都能降低被擦撞的機會。
- 提早準備出口:看到出口預告標誌就開始往外側車道移動,比最後幾百公尺連切好幾個車道安全得多。
- 發生擦撞時:路權規定是判斷責任的重要依據,但實際肇事責任要看現場跡證、行車紀錄器畫面與鑑定結果,不是單憑「我是主線車」或「我先到」就能定論。
小結
| 情境 | 該讓的一方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匝道匯入主線 | 匯入車要判明安全、保持安全距離才駛入 | 高速公路規則第 7 條 |
| 主線切往出口 | 變換車道的車讓直行車;不得插隊、不得驟然減速 | 道安規則第 98 條第 1 項第 6 款;高速公路規則第 10、11 條 |
| 兩線併一線 | 先看標誌標線;有直行車道讓直行車道,否則外側讓內側;塞車時交互輪流 | 道安規則第 98 條第 1 項第 4 款 |
參考資料
- 全國法規資料庫,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(第 7、9、10、11、18 條;民國 115 年 1 月 2 日修正版本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(第 98 條;民國 115 年 6 月 26 日修正版本)
留言討論
留言載入中…
留言會公開顯示,請遵守留言規範;違規留言會被移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