跟日本人結婚能拿永住嗎:配偶特例
「跟日本人結婚,是不是就能拿日本永住?」答案是:結婚不會直接拿到永住。流程是先取得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(日本人配偶等)在留資格,住滿一定年限後再申請「永住者」,而配偶可以適用比一般人短的年限。這篇依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(入管廳)公布的資料,整理配偶特例的條件、2026 年改定後的新年限,以及取得永住之後仍要注意的事。
第一步: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在留資格
和日本人辦妥結婚登記後,外籍配偶可以申請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的在留資格。依入管廳的說明,這個資格的在留期間有 5 年、3 年、1 年或 6 個月四種,到期前要申請更新。核給哪一種期間,由入管依個案審查決定。
這個資格是建立在婚姻關係上的,所以:
- 離婚或配偶過世:要在發生之日起 14 日內向入管提出「配偶者に関する届出」。
- 6 個月沒有配偶身分的活動:依入管法第 22 條之 4,持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者連續 6 個月以上沒有從事配偶身分的活動,可能被取消在留資格(有正當理由者除外)。離婚後要盡早改辦其他適合的在留資格。
第二步:永住的三個法律要件
入管法第 22 條規定的永住許可要件,入管廳的《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》整理為:
| 要件 | 內容 |
|---|---|
| 素行善良 | 守法,日常生活不受社會非難 |
| 獨立生計 | 不成為公共負擔,資產或技能足以維持將來穩定生活 |
| 符合日本國利益 | 原則上在日連續居住 10 年以上(其中以就勞或居住資格居住 5 年以上);沒有受罰金刑或拘禁刑;適當履行納稅、公共年金、公共醫療保險等公的義務;持有現有在留資格的最長在留期間等 |
日本人、永住者、特別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,法律上不需要符合「素行善良」與「獨立生計」兩項要件,但「符合日本國利益」這一項仍要符合,包括繳稅、年金、健保的紀錄。
配偶特例:年限從 10 年縮短(2026-10 補記)
一般人原則上要在日連續居住 10 年以上,配偶則有特例。這個特例在 2026 年改定過,要分申請時間看:
| 申請時間 | 依據 | 配偶的年限條件 |
|---|---|---|
| 2027 年 3 月 31 日以前 | 永住許可ガイドライン(2026 年 2 月 24 日改訂版) | 實質婚姻生活持續 3 年以上,且在日連續居住 1 年以上 |
| 2027 年 4 月 1 日以後 | 永住許可ガイドライン(2026 年 10 月 1 日改定版) | 實質婚姻生活持續 5 年以上,且在日連續居住 3 年以上 |
也就是說,常見的「結婚 3 年+住 1 年就能申請」只適用到 2027 年 3 月底的申請;2027 年 4 月 1 日起的申請,配偶要結婚滿 5 年、在日住滿 3 年。兩個版本都要求「實體を伴った婚姻生活」,也就是有實際共同生活的婚姻,不是只看戶籍上的結婚年數。
另一個常被忽略的條件:最長在留期間
永住要件之一是「持有現有在留資格的最長在留期間」。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的最長期間是 5 年,但入管廳設有過渡措施:2027 年 3 月 31 日以前,持有「3 年」在留期間的人也視同符合最長期間。2027 年 4 月 1 日以後,原則上要持有該資格的最長期間;改定後的 Guideline 只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人保留例外(例如 2027 年 3 月 31 日時持有 3 年期間者在該期間內的第一次申請),細節以入管廳公告為準。
2026 年 10 月改定的其他重點
改定後的 Guideline 也寫入了幾項審查考量,例如:
- 出國時間:申請前 10 年內,若無合理理由,一次出國半年以上不在日本、或累計不在日本 2 年 6 個月以上,原則上會被消極評價。
- 公的義務:所得稅、住民稅等租稅,以及公的醫療保險、公的年金的繳納;有未繳或過去受過滯納處分,原則上會被消極評價。舊版 Guideline 也已寫明,即使申請時已補繳,原本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的,原則上同樣會被消極評價。
改定版原則上從 2027 年 4 月 1 日以後的申請開始適用,但收入與公的義務的部分條文,也適用於 2026 年 4 月 1 日以後提出、且在改定日時仍在審查中的案件。詳細的審查標準以入管廳公告為準。
拿到永住之後:不是「從此沒有風險」
永住者的在留資格沒有活動限制,也沒有在留期間,不必再辦在留期間更新。但有兩件事要知道:
一、在留卡仍要更新。 永住者的在留卡本身有有效期間,16 歲以上的永住者要在有效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內到入管辦理「在留カードの有効期間の更新申請」。
二、2027 年 4 月 1 日起,永住可能被取消或變更。 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布的入管法修正(令和 6 年法律第 60 號)新增了永住者的取消事由,依入管廳的說明,自 2027 年 4 月 1 日施行:
- 不遵守入管法規定的義務。
- 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(租稅、年金、健保等公共負擔)。
- 違反一定的刑罰法令而被判處拘禁刑。
入管廳的 Q&A 說明了幾個重點:
- 「故意」的意思:明知有繳納義務、有能力繳卻刻意不繳。因生病、失業等不可歸責於本人、不得已無法繳納的情形,不預定取消在留資格。
- 不是一律直接取消:符合取消事由時,原則上由法務大臣依職權變更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資格(多數情形預想為「定住者」),只有認為不適合繼續在日本居住時才會取消。
- 之後可以再申請:被變更資格後,只要重新符合要件,仍可再次申請永住。
- 家人不受連帶:只有該當事人會被處理;不過永住者的配偶若持「永住者の配偶者等」,就要改辦「定住者」等其他資格。
所以「拿到永住之後就沒有風險」並不正確。繳稅、年金、健保的紀錄,在申請前和取得後都一樣重要。
離婚後永住還在嗎
已經取得的永住者資格,是本人的在留資格,不是依附在婚姻上的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。入管法第 22 條之 4 中,「6 個月未從事配偶活動」的取消事由是針對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與「永住者の配偶者等」,並不適用於永住者。不過永住者仍適用上一節所說、2027 年起的新取消事由。
還在用配偶資格、尚未取得永住的人如果離婚,就回到第一步:14 日內申報,並盡快改辦其他在留資格。
小結
跟日本人結婚是取得永住的捷徑,但不是自動取得:先拿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,再符合配偶特例的年限與公的義務。2027 年 4 月 1 日是重要的分界,配偶特例從「婚姻 3 年+在日 1 年」改為「婚姻 5 年+在日 3 年」,永住者故意不繳稅、年金的新取消制度也在同一天施行。申請前請以入管廳的最新公告為準,有疑問可洽詢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或行政書士。
參考資料
-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,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(令和8年10月1日改定)
-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,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(令和8年2月24日改訂)
-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,令和6年入管法等改正について
-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,永住許可制度の適正化Q&A
-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,在留資格の取消し(入管法第22条の4)
-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,在留資格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
-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,配偶者に関する届出
-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,在留カードの有効期間の更新申請
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,非法律意見;日本在留制度時有調整,個案請洽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或專業行政書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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