抽中獎品要繳稅嗎?機會中獎的 10% 扣繳、2 萬元門檻與報稅一次看懂
抽中一支手機、一台電視,開心之餘常會冒出幾個問題:要繳稅嗎?繳多少?為什麼主辦單位要你先付一筆錢?這篇依財政部的說明與法規原文,把機會中獎的稅務規則整理一次。
抽獎中的獎品,算哪一種所得
《所得稅法》第 14 條把所得分成十類,其中第八類是「競技、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」:「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」。抽獎抽中的現金或獎品,就屬於這一類。
同一類的規定還寫了: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,准予減除。
給獎單位先扣繳:居住者 10%、非居住者 20%
機會中獎的稅,是由給獎單位在給付時先扣下來(扣繳),稅率依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》:
| 中獎人 | 扣繳率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| 給付全額的 10% | 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7 款 |
|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| 給付全額的 20% | 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7 款 |
「境內居住的個人」依《所得稅法》第 7 條,是指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,或沒有住所但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合計滿 183 天的人。
獎品怎麼算金額?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是:給獎單位按「中獎的獎金或給付獎品的成本金額」扣繳。也就是說,實物獎品是以給獎單位取得獎品的成本來計算,而不是你自己上網查到的售價。舉例來說,獎品成本 4 萬元,扣繳稅額就是 4,000 元。
實物獎品沒有現金可以「扣」,這筆扣繳稅款要怎麼繳、什麼時候繳,以各活動辦法的規定為準,領獎前要先看清楚。
2 萬元門檻:免扣繳,但不是免稅
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》第 13 條規定,境內居住的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,000 元者,免予扣繳。財政部換算後的說法是:國內居住的個人中獎金額未達 20,010 元者,得免扣繳。
但要注意兩件事:
- 免扣繳不等於免稅。財政部說明得獎人必須將中獎金額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。也就是說,不管有沒有被扣繳,這筆所得都要併入隔年 5 月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。
- 已扣繳的稅可以抵。依《所得稅法》第 71 條,結算申報時可以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。被扣的 10% 只是先繳,最後的稅負依你全年的綜合所得計算,多退少補。
非居住者不適用這個 2,000 元的免扣繳規定(第 13 條限於境內居住的個人),財政部的說法是一律按給付額扣繳 20%。
政府舉辦的獎券:分離課稅
公益彩券這類政府舉辦的獎券規則不一樣:
- 每聯(組、注)獎額不超過 5,000 元:免予扣繳。
- 超過 5,000 元:按給付全額扣繳 20%。
- 分離課稅:依《所得稅法》第 14 條第八類第三款,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後,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。財政部也提醒,這筆扣繳稅款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還。
領獎前該確認的事
- 看完活動辦法:扣繳稅款怎麼繳、獎品寄送地址以哪份資料為準、寄送範圍、領獎資格與期限,都以活動辦法為準。
- 確認自己留的聯絡資料正確:地址、電話過期,可能收不到通知或獎品。
- 算一下值不值得領:獎品用不到,又要負擔扣繳稅款與之後的綜所稅時,先算清楚再決定。
小心「先匯稅金才能領獎」的詐騙
財政部特別提醒:給獎單位是在領取獎金或獎品時才代扣繳所得稅,並且給與扣繳憑單,不會要求先匯款扣繳。接到中獎通知,對方卻要你先匯一筆「稅金」「手續費」到某個帳戶,一定要先求證;有疑問可以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。
參考資料
本文為一般稅務常識整理,實際適用請以財政部、各地區國稅局的最新規定為準。
留言討論
留言載入中…
留言會公開顯示,請遵守留言規範;違規留言會被移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