欠條和借據一樣嗎?差在能不能證明「借」:民法條文與借據該寫的欄位
借錢給朋友,對方寫了一張「本人欠某某新臺幣 10 萬元」的紙條,這樣算借據嗎?以後真的要不回來,這張紙有沒有用?
簡單說:欠條和借據都可以當證據,但能證明的東西不一樣。民法沒有「欠條」或「借據」這兩個法律名詞,法院看的是紙上寫的內容,能不能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關係。
法律上的「借錢」是什麼
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對消費借貸的定義是:
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
拆開來看,借錢有兩個要素:錢確實交給了對方,以及雙方約定要還。
同條第 2 項還有一種情況:一方本來就對另一方負有金錢給付義務(例如貨款、代墊款),雙方約定把這筆債改成借款,也成立消費借貸。
欠條和借據差在哪
| 項目 | 欠條 | 借據 |
|---|---|---|
| 開立時機 | 多半是事後,承認「已經欠錢」 | 借錢當下開立 |
| 常見內容 | 金額、簽名,有時連日期都沒有 | 雙方身分、金額、交付日期、還款期限、利息 |
| 能證明的 | 對方承認欠你錢 | 有借款這件事、雙方約定要還、怎麼還 |
欠條的弱點在於內容太簡略。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: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」要對方還錢的人,要能證明借貸關係存在。如果紙上只寫「欠 10 萬」,對方可能爭執這筆錢的性質,例如主張是贈與(民法第 406 條: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),這時就得靠其他證據補強,例如匯款紀錄、對話訊息。
借據把借貸的要素一次寫清楚,日後要舉證時省事得多。
借據建議寫的欄位
- 雙方身分:出借人、借款人的姓名,以及可以特定當事人的資料(例如身分證字號)。
- 借款金額:寫明幣別與金額,可以國字大寫與阿拉伯數字並列。
- 交付方式與日期:現金或匯款;匯款的話,保留轉帳紀錄。
- 還款期限與方式:一次還清或分期、每期金額與日期。
- 利息與遲延利息:有約定就寫利率;沒有利息也可以寫明「無息」。
- 簽名與日期:民法第 3 條規定,依法有使用文字必要時,可以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須親自簽名;用印章代替簽名與簽名同等效力。
利息、還款期限與時效
幾條和借錢最相關的民法規定:
- 沒約定利率:第 203 條,應付利息的債務如果利率沒有約定、也沒有法律可據,週年利率為 5%。
- 利率上限:第 205 條,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% 的部分,約定無效。
- 遲延利息:第 233 條,金錢債務遲延時,債權人可以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;約定利率較高的,從約定利率。
- 沒約定什麼時候還:第 478 條,未定返還期限的,借用人可以隨時返還,貸與人也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。
- 請求權時效:第 125 條,一般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第 126 條,利息等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,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- 承認會讓時效中斷:第 129 條,消滅時效因請求、承認、起訴而中斷。借款人事後寫下承認欠款的欠條,就是一種「承認」。
保管:借據本身就是個資
借據上有雙方的姓名、身分證字號,甚至地址。這份文件外流,等於個資外洩:
- 正本自行收好,不要隨手拍照上傳雲端或在通訊軟體裡傳來傳去。
- 還清之後怎麼處理,雙方可以約定把正本交還借款人,或寫一張收據證明已清償。
小結
欠條不是沒用,但只能證明「欠」;借據則能把「借」的來龍去脈寫清楚。借錢給別人時,花幾分鐘把借據寫完整、保留匯款紀錄,比日後打官司時再找證據容易得多。
參考資料
- 全國法規資料庫,民法(第 3、125、126、129、203、205、233、406、474、478 條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,民事訴訟法(第 277 條)
-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全國專線 412-8518,手機撥打加 02)
本文為一般法律常識整理,非法律意見,個案請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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